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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
合作申报指南

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包括徐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及引导基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产业发展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

一、引导基金合作模式

引导基金通过母、子基金放大政府出资效用,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徐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参股各支母基金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母基金可根据自身特点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或契约制等不同形式分别设立。母基金可采取参与设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出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签订合伙协议或章程、合同等(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投资地域约定、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二、母基金管理人申请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具备丰富基金管理经验,能够保证基金正常运营;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执业操守和信誉;

(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丰富的项目资源和较强的产业导入能力;

(五)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六)至少成功设立过1支产业基金;

(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备注: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母基金申报审批流程

(一)公开征集。按照徐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批准的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设立母基金的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公司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三)专家评审。基金管理公司组织产业发展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母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基金管理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基金管委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产业发展基金拟投资的母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母基金管理人完成母基金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出资工作后,基金管理公司在收到母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四、产业发展基金的投资领域

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投资于我市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六大战略性产业;装备制造、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清洁能源、煤盐化工、绿色冶金、建筑建材六大支柱转型升级产业;金融、物流、互联网+、电商、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绿色、科技、生态型农业。

母基金、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投资于徐州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母基金出资额的1.5倍。母、子基金投资于徐州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一)注册地为徐州市的企业;

(二)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徐州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徐州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外地企业在徐州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徐州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三)为徐州市企业所做的外地并购项目。

五、引导基金退出方式及激励机制

母基金、子基金的存续期由出资人共同商定,但不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

母基金合伙协议中应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或要求违约出资人回购引导基金份额:

(一)母基金方案确认(以基金管委会核准之日为准)6个月以上,仍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首期出资拨付母基金账户6个月以上,母基金仍未设立子基金或开展投资的;

(三)母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母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变化的;

(五)经基金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和违反本办法的。

引导基金从母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为体现引导基金扶持作用,根据我市产业引导政策以及不同母基金的行业属性,在母基金实现投资约定目标时,引导基金可对母基金其他出资人、管理人实施收益让利激励机制。让利总额不超过基金清算时引导基金获得的总收益。具体让利幅度,应根据引导基金放大效应、投向特定领域、对我市相关重点行业发展的促进和带动作用等因素综合考虑,由基金管理公司拟定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审批。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或通过母基金投资的股权、债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退出的,退出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退出的,退出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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